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蘇重光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