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告 王寶玉 被告 林金獅
林進德 林坤生 林于卜 林聰海 林美珠 林美燕 林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系爭建物)。
經查,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00元(計算式:45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1/5=171,900元),系爭房屋價額為8,060元【計算式:(2,100元+38,200元)×1/5=8,060元】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960元(計算式:171,900+8,060=179,9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