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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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呂柏勳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被告 呂昭池 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呂柏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6,583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11,1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00.06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建物108年課稅現值602,5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1,966,5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