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唯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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