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洪正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8,2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