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元信吳淑青 之繼承人、 陳樹玉 即吳淑青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3,47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繳裁判費72,9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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