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號
原 告 盧珊珊
被 告 馬宗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