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業翔
訴訟代理人  陳尚旻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然被告住
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置於
本院卷末證物袋),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非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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