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4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王惠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