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4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王惠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4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王惠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