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1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梁珈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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