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493號
原告 彭達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吳洺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墊支提解費用新臺幣3,292元。
理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第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所謂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原告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故本件非提解原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是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其到庭之必要。又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預納上開提解費用,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3日即收受該裁定,迄今未預納前揭費用,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主文所示之金額墊支提解費用,以提解原告出庭進行本件訴訟程序,如被告逾期未墊支,本件訴訟將無從進行,且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停止期間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逾4個月即視為撤回本件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