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陳國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七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千二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九千七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六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於五日內補正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影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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