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1142號原告甲○○被告乙○○現因案在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子女 高振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 高瑜 佩(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共同育有子女高振瑋、 高瑜佩 ,兩造原共同住在台北市內湖區的公婆家,詎因被告婚後染上賭博惡習,被告漸漸不想上班並積欠一堆賭債,兩造竟遭公婆驅逐出門,遂於92年間共同搬到台北縣三重市的原告娘家居住。然被告於五年前開始吸用安非他命,曾經入監所觀察勒戒,但被告不知悔改,又於二年前開始施用毒品海洛因,並與外面女人交往,該外遇女子曾經打電話來騷擾原告,兩造為此爭吵,被告竟於93年7月29日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骨折之傷害,原告有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告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告的作為令子女受到心理傷害,子女見到被告都會發抖。因被告長期不務正業,惹事生非,目前已因吸用毒品而被判刑入獄,被告好像是於94年3月間入獄被關,但是被告入獄前竟沒有對原告說明。原告認為兩造婚姻已難以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只要其中一項有理由即擇一判決准離婚(為選擇合併之訴訟)。兩造所生子女高振瑋、高瑜佩,不宜由被告監護,為子女之利益,請求酌定原告行使其等親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子女的親權由原告行使,因為被告還剩四個月就刑滿可出獄,被告出獄後就可以照顧子女,被告的父母家有僱用外勞,也可以幫忙照顧子女,被告可以請父母來帶子女去照顧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前段、後段定有明文。
四、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稽。
五、原告主張被告因吸用毒品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的前科紀錄表,其上顯示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於94年4月25日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此有被告的前科表一份在卷可參。
六、被告既犯有吸用毒品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其被判處徒刑十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七、雖原告主張另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事由訴請判決離婚云云,然原告已表明就其所主張離婚事由中,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擇一判決准予離婚,因本院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准予離婚,是以就其他事由即無庸再予審認,附此說明。
八、本院依職權囑託台北縣社會局訪視原告及子女,訪視報告記載:兩造所生之子女高振瑋、高瑜佩,目前與原告共同生活,長子高振瑋明確表示因為爸爸會打人,所以不想再看到爸爸,其要與媽媽一起生活,希望爸爸不要再出現,也不要爸爸來探視,長女高瑜佩表示伊不喜歡爸爸,因為在爸爸面前不能笑,如果笑就會被打,而且爸爸因為吸毒而變得可怕,伊要與媽媽一起住,除非爸爸不吸毒才會想見爸爸等語,此有台北縣社會局訪視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原告目前獨力照顧子女,原告娘家亦會資助,與子女關係良好,子女均表示要與母親共同生活而且非常排斥被告,被告目前因吸用毒品而在監服刑,被告與子女的互動關係長期不佳,且被告有吸用毒品亦不適合照顧子女等情,為子女之最佳利益, 爰准 原告請求,酌定由原告行使子女高振瑋、高瑜佩之親權。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