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癸○○
戊○○己○○庚○○辛○○壬○○丁○○丙○○被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0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胡宏文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中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