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八號
聲請人五大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