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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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劉保宏
被 告 張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一0
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