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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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新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明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700028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強力膠吸食袋壹包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5時19分
,於臺南市○○區○○里○○路基督教公墓內,持刀砍傷被
害人 李曾文 ,經員警到場逮捕,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係因
吸食強力膠意識不清而行兇,復遭員警於案發現場查扣內含
強力膠之塑膠袋1包。被移送人吸食菸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進而因意識不清持刀行兇,其行為有危害社會秩
序安寧之情形,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語。
二、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並遭當場查獲強力膠
1包等情,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調查筆錄1份、扣押物品及現場
照片9張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移送人
吸食強力膠之動機、方法、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被查
獲後之態度、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
四、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吸食袋1包,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爰併
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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