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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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吳恆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明鴻 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66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7,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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