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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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林侑靜 律師即 錢益慶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錢益慶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錢益慶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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