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陳秋漣
被 告 邱雅妮
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邱雅妮發支付命令,經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前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