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劉柏宏
       黃緗鈴黃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