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尚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普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普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
~T42X0L2;┌──────────────────────────────────────────────────┐│附表: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一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不定額股│1│3300││││││││0││├─┼───────────────┼──────────────┼────┼───┼────┼───┤│2│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不定額股│1│3000││││││││0││└─┴───────────────┴──────────────┴────┴───┴────┴───┘~T56X24L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