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四號
自訴人丁○○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涉嫌共謀、共議非法逮捕、非法拘禁云云。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而刑法上之瀆職罪,所直接侵害者本係國家法益,自訴人原非該項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況依本件自訴內容,所謂非法逮捕、非法拘禁云云,依法律本應循聲請提審、具保停止羈押或對法官裁定羈押提起抗告等程序為之,自訴人遽行提起自訴並無依據,尤以自訴內容既無任何有關被告犯罪行為之指訴,或被害人因犯罪所致之被害事實,足證自訴人為本件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逕行提起自訴,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均顯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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