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五號准為公示催告在案,且據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黏貼於本院之牌示處,並經聲請人登載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台灣新生報,此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復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憑。
二、又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是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玲~T42X0L2;┌───────────────────────────────────────────────────────┐│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1│ 劉茂雄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萬貳仟元│AA0000000│││││苑裡分行│││││├─┼─────────┼─────────┼───────────┼────────┼─────────┼──┤│2│劉茂雄│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參萬陸仟元│AA0000000│││││苑裡分行│││││├─┼─────────┼─────────┼───────────┼────────┼─────────┼──┤│3│ 湯珠奎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肆仟捌佰元│BV0000000│││││分行│││││││││││││├─┼─────────┼─────────┼───────────┼────────┼─────────┼──┤│4│ 古智浩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柒佰伍拾元│AA0000000│││││公館分行│││││└─┴─────────┴─────────┴───────────┴────────┴─────────┴──┘~T56X24L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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