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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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國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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