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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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丙○○訴訟代理人 紀舒青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黃政傑 律師被上訴人銘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法定代理人 潘盛頓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出資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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