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中華民國整體美容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心人 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林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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