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190號聲請人 林福清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中關於「 林楊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