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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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永紳楊谷森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先前所提為100年之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並釋明配偶是否有分擔未成年子女 楊貴同 之扶養費?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年、月、日)。
(四)聲請人稱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一置性協商,而債權銀行未予回覆。請說明該最大債權銀行為何?如已收受該銀行之回覆,請陳報協商結果並檢附相關資料(含個別協商是否成立、協商條件為何、履約之期數)。
(五)聲請人稱自101年10月起於安平漁港幫忙賣魚,請說明任職之雇主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請出具在職證明暨薪資所得證明。
(六)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債務人為廿一世紀男之屋、情緣商行之負責人,請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甲○○之國稅局99、100年度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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