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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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霙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九關於確定判決欄之「桃園高院」,應更正為「桃園地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之確定判決欄記載為「桃園高院」,經查核後,顯係誤載,然該誤載並不影響裁判主旨及結果,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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