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55號上訴人 卜廣喜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6,9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