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軒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清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案涉重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1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猶屬重大,且案涉重罪,足認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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