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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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80號原告 林志清 送達代收人 張健民 以上原告與被告 蔡瓊姿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毛建軍 正確之送達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毛建軍之真正送達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