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即原告 甘火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彩葉 因101年訴字第16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3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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