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681號聲請人 李懿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