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聲請人 古喬心 法定代理人 古婕 立非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松峯 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1年1月1日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961元之扶養費。聲請人古喬心為00年
00月00日生,至114年11月24日成年,故聲請人請求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合計為166個月,依此計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2,151,526元(12,961元×166月=2,151,526元),故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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