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號抗告人 廖杏桃 相對人 盧修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中選定監護人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業於民國101年5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遲至101年9月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況受監護宣告人盧修精已於101年10月16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則受監護宣告之人既已死亡,自無為其選定監護人之必要,抗告人就原審為盧修精選定監護人部分提起抗告,已無請求法律救濟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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