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59號

聲請人 柯瑋承

法定代理人 柯明富

曾意婷

相對人 朱進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進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侵占遺失物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侵占原告之遺失物所致財產之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因被告侵占原告之遺失物而受有精神損失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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