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告 汪美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450萬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