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

洪俊誠 律師

邱俊諺 律師

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林宥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5萬3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就本金部分擴張為984萬8642元(見本院卷第392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7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萬7724元,尚應補繳2萬9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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