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告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珀瑲

被告廖珀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9,096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