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法定代理人 廖珀瑲
被告廖珀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9,096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