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梁勝杰
被 告 李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7日16時35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於新北市○○區○道○號北
向高架32公里500公尺內側車道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穩美國際有限公司所
有、由訴外人 王建鑫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支出修理費新臺
幣(下同)103,500元(工資25,100元、零件78,400元),
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系爭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
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照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上開車禍處理
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受損之修理
費為103,500元(工資25,100元、零件78,400元),有原告
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依估價單上所載之維修項
目,核與系爭車輛遭撞擊之受損部位相符,堪認均屬本件事
故之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而系爭車輛係104年3月出廠(推
定為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8年5月17日
受損時止,實際使用4年2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數應以4年3月計算。再依行
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
9,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
舊並扣除後之費用為11,282元(計算式如附表)。至於工資
25,100元則無須折舊,合計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共計36
,382元(11,282元+25,1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6,3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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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8,400×0.369=28,9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8,400-28,930=49,470
第2年折舊值49,470×0.369=18,2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49,470-18,254=31,216
第3年折舊值31,216×0.369=11,519
第3年折舊後價值31,216-11,519=19,697
第4年折舊值19,697×0.369=7,268
第4年折舊後價值19,697-7,268=12,429
第5年折舊值12,429×0.369×(3/12)=1,1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12,429-1,147=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