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劉怡君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09年9月1日提
起訴訟前,已於109年8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紙可證(本院卷第67頁)。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
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盈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