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241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鈺穎

被告 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事實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五行關於「息5.35%機動計息」記載,應更正為「息5.65%機動計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北簡字第12241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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