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被盜、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官蘇碧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表: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猛 ││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貳拾壹萬元│0三六八0九││├─┼─────────┼─────────┼───────────┼───────────┼────────┼────────┼──┤│2│羅猛││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貳拾貳萬捌仟伍佰│0三六八0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