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9月19日96年度簡字第1433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4541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不知對方將其金融帳戶資料供詐騙使用云云提起上訴。
二、查被告即上訴人為成年人,其將金融帳戶等資料交予他人,是否必將合法使用,應有合理之懷疑,其空言辯稱不知對方會作違法用途,顯係飾卸之詞,無足取信,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