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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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44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吳治忠
複代理人   楊耀騰
原告與被告 黃明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62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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