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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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祐元
被   告  曹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18之2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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