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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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子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3月
19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45405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子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3月13日晚上23時54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中日超商)。
⑶行為:陳子豪對前來處理之員警辱罵(幹你娘)等語。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證人 陳紫怡 於警詢時之陳述。
⑵密錄器畫面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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