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美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美麗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前有竊盜案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仍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而
任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法治觀念,所幸嗣後為警查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暨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無業、家庭經濟
狀況貧寒,及竊得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
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
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
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
查被告竊盜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物品│數量│
├────────────┼─────┤
│香蕉、水梨│各1斤│
├────────────┼─────┤
│菜瓜布│1組及1個│
├────────────┼─────┤
│手套、濾水網、小牛角麵包│各1包│
├────────────┼─────┤
│蔥酥打、葡萄│各1盒│
├────────────┼─────┤
│蛋黃酥│2盒│
├────────────┼─────┤
│麵包│2個│
├────────────┼─────┤
│布丁、紐西蘭富士蘋果、紐│各1個│
│西蘭奇異果、紐西蘭玫瑰富││
│士蘋果││
├────────────┼─────┤
│內衣、褲│各1件│
├────────────┼─────┤
│澳洲茂谷柑、白肉火龍果│各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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